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两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部门获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加重和减轻其危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