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