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