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第八十四条已修改清算组织将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二)税款;(三)公司债务。公司清偿债务后,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