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第七十五条已修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一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