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六章 监事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由员工代表出任,由公司员工选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出任,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