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董事会应自村民会议结束之曰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公司的申请书;(二)村民会议通过的公司筹备组所作的报告;(三)公司章程;(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书;(五)验资证明;(六)资产评估报告书;(七)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的姓名、住所及身份和资格证明;(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区政府授权机关核准募集股份的文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