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董事会应自村民会议结束之曰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二)村民会议通过的公司筹备组所作的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五)验资证明;

(六)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的姓名、住所及身份和资格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

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区政府授权机关核准募集股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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