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包装物,或者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