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经过无公害蔬菜认证假冒无公害蔬菜销售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蔬菜(含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