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标准蔬菜的,由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对违法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其销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