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本市实行蔬菜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蔬菜批发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告知其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蔬菜批发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对市场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负责,并向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因蔬菜质量安全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