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蔬菜生产基地及其周边地带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粉尘、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焚烧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