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 经营第十八条已废止经检测发现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标准的蔬菜,蔬菜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阻止出售或者转移,并及时报告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销售者拒绝接受检测的,不得进入蔬菜市场销售蔬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