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 经营第十六条已废止本市实行蔬菜销售检测制度。 蔬菜批发、大型零售市场应当配置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对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本条第二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蔬菜零售市场,有条件的应当配置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对销售的蔬菜进行检测,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销售的蔬菜进行检测。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