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电梯、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二)电梯层门、电梯轿箱内操纵箱钥匙、机房钥匙或启动钥匙的管理、持有人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