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