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废止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超范围或地区从事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工作的;

(二)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事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三)不能按期完成核准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时,未书面告知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