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范围和地区从事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工作。确需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应当在事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按期完成核准范围内的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工作的,应当提前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