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者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者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合同、发票等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有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扣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