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