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其中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