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特种设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解体报废,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其中解体报废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法在解体报废前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和环保处理:

(一)达不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