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特种设备的租赁者在出租特种设备时,必须向承租者提供以下文件:

(一)制造者具有的相应资质;

(二)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

(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检验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