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对不能出具出厂资料,无法确认原制造者的特种设备,如需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确属资料灭失且一直在本单位使用;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者进行改造或维修,并补齐相关资料;

(三)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