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对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予以封存。封存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封存地的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停用,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重新启用封存的特种设备应当经法定程序检验。检验合格后持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回使用登记证;停用一年以内重新启用的,仍按原检验周期申请检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