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场所及规划,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安装在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在公众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