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旧有特种设备的销售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书面文件:(一)有原使用者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二)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三)有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