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特种设备销售者及其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特种设备销售台帐;(二)销售的特种设备,其制造者具有相应资质;(三)销售特种设备时,向使用者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以及监督检验证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