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特种设备销售者及其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特种设备销售台帐;

(二)销售的特种设备,其制造者具有相应资质;

(三)销售特种设备时,向使用者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以及监督检验证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