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管理、监督工作。市、县(市、区)发改、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涉及天然林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工作。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营区域内天然林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