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涉及天然林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营区域内天然林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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