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