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天然林保护标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