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损害林木或者破坏林木生长环境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