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天然林资源消长、病虫害及火险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