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天然林面积及分布状况,对担负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管护机构,核定管护人员及经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