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天然林面积及分布状况,对担负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管护机构,核定管护人员及经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