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