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撤销或者迁移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省级地震台(站)的撤销与迁移,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