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