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统一发布。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地震短期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