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经营遗体存放业务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火葬场以外的公共场所焚烧遗物和冥币、抛撒纸钱的,由县(市)、区城管部门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