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提倡不保留骨灰。如果需要保留骨灰,可以寄存在殡仪馆,安葬在墓地或者骨灰林,也可以寄存在乡(镇)或者村自建的公益性骨灰堂内。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