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