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临街建筑、院落的垃圾和污水排放口朝向道路的;

(三)临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围栏作业、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