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