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