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凡从事经营性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