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纳垃圾。垃圾处置场应当对倾倒的垃圾核查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