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宾馆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当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严禁擅自焚烧、掩埋、外运或者混入其他垃圾中倾倒。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