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明显污迹,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应当清洗干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